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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子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6行「仍於同(14)日8時許」補充為「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14)日8時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9-10行「左手肘擦傷」更正為「右手肘擦傷」。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郭子毅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審酌被告前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與本案相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竟再犯公共危險罪,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38毫克,猶貿然駕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甚而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兼衡被告前已2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論罪科刑,猶不知悔改,再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酒後駕駛之車種、行駛之路段、時間長短、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職業為藥師、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260號
被 告 郭子毅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子毅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1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12年7月13日22時許至翌(14)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居處內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14)日8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9時18分許,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中原路口處,不慎與賴佳芳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賴佳芳受有雙腳膝蓋、右腳踝、左手肘擦傷、肚子疼痛等傷害(郭子毅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旋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當場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8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子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證人賴佳芳於交通事故談話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28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另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佾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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