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林世南於民國111年5月8日1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 二、證據名稱:
- (一)被告林世南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淑靜、陳琮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 (四)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於111年5月8日開立之
- (五)現場及車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新北市政府警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而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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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南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世南於民國111年5月8日1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往錦和路方向行駛時,聽聞有爆裂聲,下車察看後見本案小客車後方因車輛漏油而有油漬,本應注意車輛於漏油時應停止駕駛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避免造致路面濕滑而發生人車滑倒之危險,且依當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林世南竟疏未注意,於同日15時33分許,繼續駕駛本案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
嗣於同日15時53分許,王淑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陳琮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日15時55分許,沿同路段同向行經此處,均因路面浮油打滑而人車倒地,致王淑靜受有右側鎖骨中段移位性骨折之傷害、陳琮文受有左肘及左膝多處損傷之傷害。
案經王淑靜、陳琮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世南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淑靜、陳琮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
(四)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於111年5月8日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於111年6月16日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各1份。
(五)現場及車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規定係就刑法基本犯罪類型,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查被告未考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見偵緝字卷第23頁)在卷可參,是本案發生時,被告即屬無駕駛執照之狀態至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過失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而明知車輛漏油,本應注意本案小客車繼續漏油將會造成其他行經漏油處之車輛有打滑之危險,而應停止駕駛本案小客車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然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致發生本件事故而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顯有過失;
兼衡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之過失程度,及其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緝字卷第5頁)、對告訴人2人造成之傷勢、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失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邱蓓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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