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交簡附民,105,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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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胡志輝

送達代收人 張麗燕 住○○市○○區○○路0段000 巷00弄00號 被 告 黃彥錠
上列被告黃彥錠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潘長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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