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交簡附民,150,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林芬香
被 告 李建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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