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交簡附民,43,2023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謝裔強
被 告 李振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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