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交重附民,1,2023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阮玉婷
阮澤文
陳淑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廷律師
被 告 陳展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展鋕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阮玉婷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