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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春容
張黃菊妹 新北市○○區○○00號
張頌昌
張庭華
張桂榛
張佳育
被 告 沈智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沈智雄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交訴字第42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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