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交附民,147,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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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周冠名
被 告 劉錦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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