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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召諭
陳東和
陳謝美來
被 告 林傳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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