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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陸龍蒔
被 告 劉達剛
富湘倉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惠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達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富湘倉儲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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