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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吳宸軒
被 告 劉智揚
上列被告因涉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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