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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廖怡華
被 告 林振忠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嗣後同意對被告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刑事訴訟雖因原告撤回告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既已為聲請,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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