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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李秉鈞
被 告 張國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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