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侵附民,23,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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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甲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瀠嘉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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