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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AD000-A111291(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林坤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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