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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AW000-A11039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吳奇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W000-A110390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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