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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原 告 AD000-A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共 同 黃懷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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