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原交附民,12,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律師
原 告 邱基汾
陳瑟琴
林佳臻
被 告 潘建治



東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嘉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 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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