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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治宏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末行應補充「又完成處遇計畫本須接受多次治療及輔導,是被告多次未依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皆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之下,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暨其漠視法院民事保護令未能配合完成法院裁定進行之相關處遇計畫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教育程度,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97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號8樓
(另案於法務部○○○○○○○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對其前妻實施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7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處遇計劃:認知教育輔導16次。
嗣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以110年12月6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1103433011號函、111年7月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9199號函、111年10月26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41537號函(分別稱甲、乙、丙函)通知甲○○接受處遇計畫,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其中甲函認知教育輔導部分未出席;
乙函部分認知教育輔導部分僅出席7次、請假1次、缺席3次;
丙函認知教育輔導部分僅出席1次、缺席4次,而違反法院所為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77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0年12月6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03433011號函、111年7月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9199號函、111年10月26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41537號函及各所檢附之送達證書及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甲○○處遇計畫執行紀錄在卷可佐。
綜上,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秦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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