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黃壽美
被 告 吳淑真
王澄智
余家駿
童曉婷
梁周龍
張中正
劉孟憲
許靖瑜
吳誌偉
藍繼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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