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秀蘭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112年度原訴字第10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2備註欄記載「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2備註欄記載「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部分係「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之誤載,此部分僅係行動電話編碼,並不影響裁判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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