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具 保 人 東方譯萱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方譯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誠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而由具保人東方譯萱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陳德誠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東方譯萱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