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原附民,17,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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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
被 告 丙○○

戊○○


丁○○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輔(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少年王○輔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起訴書載明與被告丙○○、戊○○、丁○○等人為共同正犯,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訛,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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