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原附民,7,2023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楊○鈞 (真實住居地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信昱 (真實住居地址詳卷)


原 告 李阿蜂 (真實住居地址詳卷)


楊桂垹 (真實住居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忠賢
陳宥甫
周志哲
鄭逸威
李朋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筱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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