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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枝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枝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30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詹枝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9313公克、驗餘淨重0.930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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