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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景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伍捌玖參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景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589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17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
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0.5942公克、驗餘總淨重0.5893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510號卷第6頁),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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