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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智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8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5394公克)及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8號被告洪智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ㄧ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76公克,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卷)、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714公克,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8號卷)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7、528、529、530、531、53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84、2297、2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字第2297號卷第38至39頁背面)。
而上開案件分別於民國111年2月6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276公克、驗餘淨重0.271公克)、於109年3月3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2714公克、驗餘淨重0.268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0.5394公克),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2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2297號卷第16、37頁;
毒偵字第1528號卷第16、3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各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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