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宮孝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宮孝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附表所載之檢驗報告附卷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
又上述案件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其數量、成分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列鑑驗報告各1份為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卷第22至2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784號卷第10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114號卷第11頁),其中附表編號2之白色粉末及編號1之晶體及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包裹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及附表編號1、3所示之殘渣袋共7個,因包覆或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殘渣與該等包裝袋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等包裝、殘渣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前揭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1 晶體1包(驗餘淨重0.4182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83號鑑驗書1紙(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卷第22至23頁) 殘渣袋6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2413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784號卷第105頁) 3 殘渣袋1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114號卷第11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