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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家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54號、110年毒偵字第5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伍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家保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驗餘淨重3.535公克),經檢出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445-2)1紙附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賴家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3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含包裝袋),經送請檢驗結果(取樣使用0.00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535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民國110年9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445-2)1紙在卷可憑,復有查獲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等供佐,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認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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