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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兆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聲緝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二行「111年度聲沒字第2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聲沒字第257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二行「111年度聲沒字第257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112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此誤寫核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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