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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66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863公克)及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0.0863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存卷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見聲沒卷第4頁及背面)。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淨重0.0882公克、驗餘淨重0.086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卷第21、5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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