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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浚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9號、第14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9、1480號被告洪浚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先於民國110年9月15日16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606號房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
復於111年2月26日1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611巷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
嗣因被告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9號、第1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前開扣案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 1 含殘渣之吸食器2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306-1)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9號(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337號) 2 含殘渣之玻璃球5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306-2)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9號(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337號) 3 含殘渣之分裝勺(即吸管)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306-3)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9號(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337號) 4 殘渣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306-4)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9號(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337號)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4084公克,驗餘淨重0.4071公克)、含殘渣之吸食器1組、含殘渣之分裝勺(即吸管)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80號(原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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