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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翔策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3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共計驗餘淨重捌點壹參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翔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曾為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91號予以簽結,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0包(共計驗餘淨重8.132公克),係查獲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列為第2 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2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現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0包(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097-1、DAA6097-2、DAA6097-3、DAA6097-4、DAA6097-5、DAA6097-6、DAA6097-7、DAA6097-8、DAA6097-9、DAA6097-10,共計驗餘淨重8.132公克),經送請鑑驗之結果,確均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0份在卷可稽,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2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
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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