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495,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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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堉蒨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339號被告董堉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2年5月11日期滿。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737公克、驗餘淨重0.734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5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329)在卷足憑。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又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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