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496,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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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9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零玖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家瑋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毒品1包經送檢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9月3日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9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1.0990公克;

驗餘淨重1.0908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該白色透明結晶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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