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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麒峰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號 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3號被告洪麒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洪麒峰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0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510號裁定抗告駁回後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入所執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502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1年6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本件被告於110年9月8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係在上開強制戒治前所為,與前案強制戒治係屬同一程序,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針筒1支,經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確屬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分析報告在卷足憑。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分析報告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針筒1支(毛重2.08公克,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磅秤) 第一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字第474號卷第30頁) 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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