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514,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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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顥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3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2年4月30日期滿。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76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9476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緩起訴處分期滿日為112年4月30日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次查,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9日6時2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前為警盤查,扣案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69公克,驗餘淨重0.365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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