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534,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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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鴻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香菸3支(驗餘淨重共計1.8254公克)及吸食器1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鴻毅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00、6849號(按聲請書漏載)及112年度毒偵字第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之香菸3支(凈重共計2.1407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8254公克)與吸食器1組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00、6849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又該案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香菸3支經送驗結果,亦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1.8254公克)等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存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78號卷第23至25頁、96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00號卷第11至13、3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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