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535,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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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央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其中編號一、二、五至七所示之物部分,均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央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聲請意旨漏載第1款,應予補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住所地、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外包裝袋、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外包裝袋、器具等物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四、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其等鑑定結果各如附表編號1至7「鑑定結果」欄所示,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7「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雖全數取樣鑑驗完畢,惟其外包裝袋仍具微量毒品不能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裝放或沾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器物,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出處 1 白色粉末1包(編號1) 一、毛重:0.355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二、淨重:0.1407公克 三、驗餘淨重:0.1389公克 四、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卷第43頁 2 白色粉末1包(編號2) 一、毛重:0.2638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二、淨重:0.0477公克 三、驗餘淨重:0公克(惟含有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四、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卷第43頁 3 分裝勺1支 一、毛重:0.2003公克 二、檢出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卷第43頁 4 電子磅秤1個 一、毛重:36.7434公克 二、檢出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卷第43頁反面 5 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 一、淨重:3.09公克(驗餘淨重3.06公克,空包裝重0.30公克)、純度81.50%、純質淨重2.52公克。
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760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26號卷第44頁 6 送驗粉末檢品1瓶 一、淨重:2.58公克(驗餘淨重2.48公克,空包裝重26.92公克) 二、檢出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760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26號卷第44頁 7 白色粉末1包 一、毛重0.34公克 二、淨重0.175公克 三、驗餘淨重0.173公克 四、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531號卷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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