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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念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外包裝袋7個、附表編號3、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外包裝袋4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念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該案於民國110年7月19日10時5分許扣得之粉末2包及碎塊物1包(如附表編號1所示,共淨重2.04公克、驗餘共淨重2.01公克,檢察官聲請書就此部分於聲請書附表編號1記載碎塊狀檢品3包,顯屬誤載),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75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834號卷第33至37、111頁);
於110年3月30日22時37分許扣得之碎塊物、粉末各1包(如附表編號2所示,共淨重4.39公克、驗餘共淨重4.31公克)及白色透明晶體2包(如附表編號3所示,共淨重2.88公克、驗餘共淨重2.8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其中碎塊物、粉末各1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透明晶體2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950號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28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745號卷第35至37、57、58頁);
於111年7月21日15時19分許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如附表編號4所示,共淨重1.261公克、驗餘共淨重1.2551公克)及白色粉末2包(如附表編號5所示,共淨重1.8019公克、驗餘共淨重1.796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其中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粉末2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附卷可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271號卷第27至29、93、9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7個及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4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共淨重2.0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750號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45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共淨重4.3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950號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46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共淨重2.86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28號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46號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共淨重1.255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111年度毒偵字第5271號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共淨重1.796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111年度毒偵字第5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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