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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振煌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所查扣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均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且因該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至附表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及數量(保管機關及字號)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淨重 毒品鑑定報告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00號 白色粉末1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煙保字第0477號)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0.42公克 0.182公克 0.177公克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00號卷第61頁) 2 同上 米色粉末1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煙保字第0477號) 同上 0.53公克 0.323公克 0.317公克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同上偵卷第62頁) 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748號 粉末檢品1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煙保字第0251號) 同上 未檢測 未檢測 0.6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8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480號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748號卷第54頁) 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76號 白色粉末1包(卷內無資料) 同上 0.54公克 0.289公克 0.287公克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76號卷第54頁正面) 5 同上 白色透明結晶2包(卷內無資料)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51公克 未檢測 未檢測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同上毒偵卷第54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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