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543,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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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被告謝智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總毛重27.26公克、總純質淨重14.525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及玻璃球8顆等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惟按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就該違禁物之案件加以調查認定,釐清責任歸屬後,始得宣告沒收或單獨宣告沒收;

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0號、102年度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56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2年5月31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 /MS)隨機取1件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共計26.3公克)之事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卷,下稱偵卷,第7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參,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亦屬有據,此部分亦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固係在同一執行處所扣得,而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有上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查。

惟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稱:編號1是陳致豪的,編號2的7包安非他命是伊跟羅文村一起出錢買的(見偵卷第7、69頁反面);

另案被告羅文村於警詢時陳稱:編號2的7包安非他命是伊跟謝智凱的,編號1的安非他命伊不知道是誰的等語(見偵卷第14頁);

另案被告陳致豪於警詢時陳稱:在伊隨身皮夾內查扣編號1的安非他命是伊的,是伊要吸食的,沒有使用過等語(見偵卷第19至20頁),是上開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能否認定為被告所有,實有疑義,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有不宜,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稱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非其所有,係羅文村所有等語,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均非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是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卷第79頁):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毛重0.96公克。
2 白色透明結晶 7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卷第79頁):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毛重共計26.3公克。
3 吸食器(於客廳桌上查獲) 1組 4 吸食器(於電腦桌上查獲) 1組 5 玻璃球 8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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