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被告陳家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438公克、驗餘淨重0.394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及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26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偵字卷第12頁)在卷可佐,足認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且包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器具、針筒,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白色粉末1袋(含包裝袋1個) 驗前淨重0.4380公克,因鑑驗取樣0.0431公克,驗餘淨重0.394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殘渣袋1袋(含包裝袋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食器具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注射針筒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