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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淳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888、79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52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888、79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52號被告翁淳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2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淳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888、79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含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分別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皆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均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扣押物品目錄表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0包(含外包裝袋20個,淨重共計17.5092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淨重9.9522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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