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558,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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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哲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毒品檢驗剩餘量0.141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哲丞因違反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112 年4 月18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剩餘量0.14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被告並已至檢察官指定之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已於112 年4 月18日期滿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同署110年度緩字第186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同署110年度緩護療字第580號觀護卷宗、同署110年度緩護命字第749號觀護卷宗等件為憑。

又扣案之白色晶體1袋(檢驗剩餘量0.141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5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 月8 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等件為證(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卷第16至18頁、第20至21頁、第51頁),足證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至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只,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均予諭知沒收銷燬。

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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