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3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瑋玲涉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3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分別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63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個、吸食器1個及玻璃球1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
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抽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
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驗餘量0.362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769號卷第46頁)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769號卷第47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