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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哲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①至④、3至4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4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考,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⑤、⑥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分別檢出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亦有附表編號2證據欄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在卷可憑,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證據 備註 1 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0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930號鑑定書 (聲沒字卷第4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7656號 2 ①深灰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4.1368公克) ②灰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4.9384公克) ③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7454公克) ④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678公克) ⑤吸食器1組 ⑥針筒1支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⑤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⑥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 (聲沒字卷第5至7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7656號 3 ①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9公克) ②米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46公克) ③米白色粉末3包(合計驗餘淨重1.30公克) ④粉塊狀檢品4包(合計驗餘淨重7.19公克)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280號鑑定書 (偵字第40448號卷第119頁) 110年度偵字第40448號 4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已檢驗用罄) ②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合計驗餘淨重1.4524公克)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聲沒字卷第9至10頁) 110年度偵字第40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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