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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祥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282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523 號),本院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淨重壹點柒肆柒伍公克,驗餘淨重壹點柒肆伍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 年毒偵緝字第282 號被告蘇祥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淨重1.7475公克,驗餘淨重1.745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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