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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03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0、161號被告王建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2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施用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已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03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0、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至直接用以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4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另被告如附表編號1、2、4所示犯行為警查獲時另各扣得吸食器1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13號卷第18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卷第35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032號卷第14頁),經以乙醇沖洗鑑驗結果,皆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2、4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固屬違禁物,然聲請人並未對此聲請沒收,本院自無從併予裁定,應由聲請人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犯行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於111年11月17日為警方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白色透明結晶1袋 (淨重0.29公克、驗餘淨重0.289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13號卷第49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62號 2 於111年7月17日1時許為警方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白色或透明結晶1 袋(淨重0.1951公克、驗餘淨重0.1929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032號卷第56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5032號 3 111年8月3日5時24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淨重0.1522公克、驗餘淨重0.1506)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546號卷第48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 4 於民國111年4月9日8時許,在其停放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附近之自用小客車內,以燃燒置於玻璃球內之甲基安非他命,藉以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白色微潮結晶塊1 袋(淨重0.098公克、驗餘淨重0.097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卷第89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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