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577,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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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銘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1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56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0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淨重0.9584公克,驗餘淨重0.956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10毒偵7127號卷第4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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